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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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罪犯胡玲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函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8日  阅读:7884  来自:本站原创

关于受理罪犯胡玲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函


关于被告人谢建宣、陈志辉、林跃波、李雄志、李枚花、凌检、胡玲犯诈骗罪一案,我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0)粤1202刑初36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谢建宣、胡玲、陈志辉、李雄志、凌检提出上诉,案件移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2021年9月29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该裁定于2021年9月30日生效。已被取保候审的罪犯胡玲以其现处于哺乳期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我院已受理该申请。我院对上述申请事项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公示期限内,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我院反映公示对象存在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署和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2021年1018日至10月22日(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地    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一路西侧(邮编526060

    联系电话:0758-2756053   传真:0758-2755673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