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给差评,会否侵犯商家名誉权?
网络购物后,买家可以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五星好评”当然皆大欢喜,但有的买家给了“差评”,卖家却以“差评”损害店铺名誉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如何依法保障商家的名誉权和消费者的评价自由?让我们通过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典型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陈某在网商平台经营一家文具店。赵某在陈某店铺购买一个笔袋,收货后发现笔袋款式发错,遂先后在平台两次申请退货退款,陈某均拒绝了赵某的退货申请。双方在协商退货过程中发生争执,经平台介入,赵某成功退货退款。
事后,赵某在陈某店铺的商品下发表评价“发错货还威胁,这种商家就是垃圾”,并附上了双方聊天记录和笔袋图片。陈某认为赵某属于恶意评价,损害了其店铺信誉,导致成交量和销售额下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直接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合计5千余元。
法院判决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赵某作为买家,有权根据自己的购物体验、货品本身是否与网店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评价。从本案证据来看,赵某给予差评的内容,虽然有欠妥当的用语,但是主观上并没有恶意诋毁陈某商业信誉的目的,并非属于侮辱诽谤行为,故不构成网络侵权行为。对于陈某主张的损失以及赔偿,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等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网购时代,他人对商品的评价成为消费者甄别和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好评能让商家赢得青睐,差评却可能会影响销售。作为消费者,在购物评价中应当客观陈述事实,文明规范用语,理性行使权利,如果恶意差评诋毁商家信誉,则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为商家,应当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理性对待消费者的评价,通过积极沟通反馈、完善自身产品质量、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来获得消费者的理解和信任,共同构建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