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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洗钱,真“刑”!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6日  阅读:4833  来自:原创

贩毒+洗钱,真“刑”!

陈某多次贩卖毒品,并利用他人的资金账户收取毒资,在审理过程中拒不认罪、多方狡辩,最终也无法逃脱法律的严惩,端州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

基本案情

陈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出狱后,为谋取非法利益,2021年4月至12月,在肇庆市端州区内多次向吸毒人员赖某(另案处理)贩卖氯胺酮共计4克,并使用他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毒资,再转移到自己的微信上。随后,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并在其身上及租房内查获白色粉末7包,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检察机关以陈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

在审理期间,陈某始终辩称不认识赖某,没有向赖某贩卖过毒品,也没有使用过他人微信进行收款。

裁判结果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自始至终不承认贩毒、洗钱行为,但是结合在案的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交易模式和习惯等,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实陈某多次向赖某贩卖毒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明知氯胺酮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毒品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来源和性质,利用他人的资金账户收取毒赃和转移毒赃,构成洗钱罪,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考虑到被告人陈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系累犯,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虽然在毒品犯罪中,个别行为人十分隐蔽,毒品交易通过网络方式进行联络、支付,且使用其他代号等“行话”掩饰毒品交易真相,但是别以为拒不认罪、隐藏交易信息等行为就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法院在依法审理毒品案件中,严格证据审查,充分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网络支付凭证、手机电子取证等证据资料,确认证据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在此基础上认定行为人犯罪事实,从而依法作出公正审判。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坚决抵制毒品,不参与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提高警惕,保护好个人信息,切莫出租或出借自己的金融账户,以免落入洗钱犯罪的“陷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