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摔倒受伤,只能自认倒霉吗?
商场是我们日常娱乐消遣的地方,如果消费者在商场摔倒受伤,该怎么办?是怪自己不小心自认倒霉,还是向商场索赔?责任又该如何划分?以下这起案例或许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启示。
基本案情
日前,陈大叔在某商场购物过程中,路过某餐饮店门前,因地面湿滑而摔倒,致左髌骨骨折住院治疗。因与某商场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陈大叔向端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商场、某餐饮店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陈大叔认为,其摔倒受伤是由于某商场、商户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其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某商场认为,陈大叔是在某餐饮店员工倒水拖地后经过事故现场时摔倒的,假若商场地面存在水迹,该水迹也是某餐饮店员工造成的。其已在职责范围要求保洁人员在营业时进行巡场清洁,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若需对陈大叔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某保险公司赔偿。
某餐饮店辩称,事故现场地面所铺设的瓷砖较为光滑,极易发生滑倒摔伤情形,存在安全隐患,某商场未能举证其作为管理人尽到了必要的清扫、管理职责,应当认定某商场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某餐饮店员工拖地后未及时清理水迹、未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和警示标语,应对陈大叔的受伤结果承担直接责任。陈大叔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注意路面情况,穿拖鞋进入公共区域,未对其人身安全尽到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按照比例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
端州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从现场的监控视频来看,事故发生的地点为某餐饮店的门前,某餐饮店对该区域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员工用湿拖把进行清洁后,并未放置防滑垫或设置防滑警示牌,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某餐饮店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陈大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其穿着拖鞋在商场行走的行为增加了打滑风险,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对本案损害后果应承担部分责任。
某商场对经营场所负有整体的管理义务,但该义务也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陈大叔摔倒的直接原因在于某餐饮店门前地面湿滑,从某餐饮店员工清洁到陈大叔摔倒的时间较短,某商场作为管理方无法通过正常的管理行为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故某商场对陈大叔的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而某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为某商场的责任导致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本案的事实并不符合公众责任保险约定的理赔条件,故某保险公司亦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考虑本案事件发生的经过以及双方过错程度,端州法院依法认定某餐饮店对陈大叔的损害结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大叔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决某餐饮店赔偿陈大叔3.9万余元。宣判后,某餐饮店提出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但该义务应当控制在合理、可履行的范围内。因此,法律并不会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场所内的所有损害事件“买单”,只有义务人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餐饮店门前作为消费者频繁经过的区域,员工清洁后应预见到地面湿滑可能带来的风险,及时采取放置防滑垫、设置警示牌等措施。然而,餐饮店未能履行这些基本的注意义务,清洁后随即导致陈大叔摔倒受伤,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商场虽有管理义务,但考虑到其无法实时监控每个角落的突发情况,且在本案中已尽到了合理的管理职责,如要求保洁在营业时不间断提供巡场清洁等,其责任应有所限制,故无需对陈大叔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这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入经营场所时应谨慎注意自身安全,遵守安全指引,留心观察周围环境,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受伤。商家应增强风险意识,要根据不同场所的特点,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而对于商场等大型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来说,应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完善的巡查机制,注重场所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