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区法院执行一宗拒不腾退厂房及土地的案件
位于肇庆市睦岗三村上黄岗大禾布的土地(2106㎡)的土地权属人为端州区睦岗街上黄岗股份合作经济社。1992年8月,上黄岗股份合作经济社将上述土地租赁给肇庆市睦岗经济发展总公司,该公司在租赁的土地上建筑了部分厂房。1999年5月,肇庆市睦岗经济发展总公司再将上述的土地和厂房租赁给陆某强,租赁期至2022年6月,并约定如遇国家征用,双方无条件服从。之后,陆某强在该租赁场地经营玻璃批发部,后期因玻璃批发部停业注销,卢某清以个人名义在租赁场地注册成立包装材料厂,两人一起经营该厂。
2012年,市、区有关部门发布城市房屋拆迁通告,要求属于白沙路、大鼎路、龟山路等路网建设范围内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确保路网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由于肇庆市睦岗经济发展总公司租赁的场地属于白沙路、大鼎路、龟山路等路网的建设范围,2013年,上黄岗股份合作经济向肇庆市睦岗经济发展总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和收回场地;随即,肇庆市睦岗经济发展总公司也向陆某强发出通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和收回场地。由于双方就解除合同无法达成共识,肇庆市睦岗经济发展总公司向端州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陆某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收回厂房、场地。
判决生效后,陆某强、卢某清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肇庆市睦岗经济发展总公司于2015年11月向端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陆某强、卢某清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责令其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搬离,但两被执行人逾期一直无履行。端州法院遂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