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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州区法院执行一宗拒不腾退厂房及土地的案件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4日  阅读:7302  来自:本站原创

 

端州区法院执行一宗拒不腾退厂房及土地的案件

 

2016929,端州法院通过强制执行腾退陆某强、卢某清存放在肇庆市睦岗三村上黄岗大禾布的厂房、土地的物品,将厂房及土地交还肇庆市睦岗经济发展总公司,有力维护了法律权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位于肇庆市睦岗三村上黄岗大禾布的土地(2106的土地权属人为端州区睦岗街上黄岗股份合作经济社。19928月,上黄岗股份合作经济社将上述土地租赁给肇庆市睦岗经济发展总公司,该公司在租赁的土地上建筑了部分厂房。19995月,肇庆市睦岗经济发展总公司再将上述的土地和厂房租赁给陆某强,租赁期至20226月,并约定如遇国家征用,双方无条件服从。之后,陆某强在该租赁场地经营玻璃批发部,后期因玻璃批发部停业注销,卢某清以个人名义在租赁场地注册成立包装材料厂,两人一起经营该厂。

2012年,市、区有关部门发布城市房屋拆迁通告,要求属于白沙路、大鼎路、龟山路等路网建设范围内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确保路网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由于肇庆市睦岗经济发展总公司租赁的场地属于白沙路、大鼎路、龟山路等路网的建设范围,2013年,上黄岗股份合作经济向肇庆市睦岗经济发展总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和收回场地;随即,肇庆市睦岗经济发展总公司也向陆某强发出通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和收回场地。由于双方就解除合同无法达成共识,肇庆市睦岗经济发展总公司向端州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陆某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收回厂房、场地。201485,案件经端州法院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陆某强、卢某清应在判决生效后六十天内自行清理存放在上述租赁厂房、土地的物品,并将厂房、土地交还给肇庆市睦岗经济发展总公司。陆某强、卢某清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5313,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陆某强、卢某清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陆某强、卢某清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肇庆市睦岗经济发展总公司于201511月向端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陆某强、卢某清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责令其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搬离,但两被执行人逾期一直无履行。端州法院遂于20151216向两被执行人及其场地商铺租赁户发出迁出公告,再次责令其限期迁出租赁的厂房、土地。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先后多次传唤陆某强到庭协商,并在现场多次做其思想工作,但陆某强一直以未获得搬迁补偿为由而拒绝将租赁的厂房、土地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人员多次劝说释法无效的情况下,于2016920依法对陆某强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在陆某强拘留期间,执行人员继续对其做思想工作,但陆某强仍然拒绝主动履行。同时,执行人员还对另一被执行人卢某清做了动员工作,劝其自动搬迁,但卢某清也拒不执行。为此,端州法院决定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多次到执行现场进行勘察,并精心制定执行预案。

 

 

929,端州法院执行人员实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存放在上述租赁厂房、土地的物品进行腾退,顺利将厂房和场地交回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