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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4日  阅读:21978  来自:本站原创

诉讼(执行)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7.13.doc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诉讼(执行)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20   )粤1202              号

案由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1.为方便当事人或其诉讼(执行)代理人及时接收法院诉讼(执行)文书,保障诉讼(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或其诉讼(执行)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诉讼(执行)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法院;填写内容不准确、拒不提供地址、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法院,导致诉讼(执行)文书、资料无法送达或者未能及时送达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当事人或其诉讼(执行)代理人在《诉讼(执行)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适用于该案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程序,无须重复确认。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需在本确认书中签字确认。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其效力及于当事人,当事人书面变更送达地址除外。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以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适用电子送达。当事人或其诉讼(执行)代理人同意釆用电子送达的(原则上不使用其他送达方式),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诉讼(执行)文书、资料或诉讼(执行)活动信息的手机号码、微信号。
    4.电子送达与法院其他方式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送达一经发送成功,诉讼(执行)文书、资料或诉讼(执行)活动信息即视为送达,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电子送达地址变更申请前本院已送达成功的,仍为有效送达。“开庭传票”经电子送达成功后,无正当理由不按通知时间和地点到庭的,本院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或提出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告或未提出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将缺席审理。为保障您的诉讼(执行)权益,请及时查收并阅读诉讼(执行)文书或诉讼(执行)活动信息。

当事人

(必填)

姓名(名称)


邮寄送达

收件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送达

同意通过手机短信、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或其他电子送达系统进行电子送达。

公民身份号码:

电子邮箱:

手机号码:

诉讼(执行)代理人

姓名(名称)


邮寄送达

收件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送达

同意通过手机短信、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或其他电子送达系统进行电子送达。

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

律师资格证号码:

手机号码:

签名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本确认书的有关告知事项及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上述地址准确、有效,并同意以上述电子送达地址(优先)及邮寄送达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执行)文书、资料和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的送达地址。

签名或捺印:            
年    月    日

备注


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  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第六条  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第七条  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规定(试行)》

第六条  当事人为非自然人或者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选择电子送达方式接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

不同意选择电子送达方式的,限于当事人为自然人并且有充分正当理由。

第七条  以当事人本人的电子邮箱作为优先收件地址的,以代理人的电子邮箱作为备选地址;以代理人的电子邮箱作为优先收件地址的,以本人的电子地址作为备选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