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1202民初3065号
冯嘉成:
原告余家宏诉被告冯嘉成、佛山市禅城区艾森数码经营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1202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嘉成、佛山市禅城区艾森数码经营部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余家宏退回购机款3000元及违约金﹝以3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的利率1.5倍(年利率3.85%×1.5)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至其还清款项为止﹞。二、驳回原告余家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冯嘉成、佛山市禅城区艾森数码经营部共同负担。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余家宏。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