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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02民初84号之一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1日  阅读:7978  来自:原创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023)粤1202民初84号之一

吴健超:

原告迪赞娱乐文化(肇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雪峰、吴健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1202民初84号],已审理终结。由于你方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02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雪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迪赞娱乐文化(肇庆)有限公司返还款项5501.0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吴健超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被告黄雪峰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迪赞娱乐文化(肇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雪峰负担,被告吴健超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 年 八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