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202执异45号之一
梁永佳: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少杰、被申请人梁永佳、梁文辉、梁赞玲、被执行人肇庆市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粤1202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梁永佳为本院(2023)粤1202执30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实缴出资190万元范围内对肇庆市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梁文辉为本院(2023)粤1202执30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实缴出资60万元范围内对肇庆市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梁赞玲为本院(2023)粤1202执30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依法出资87万元范围内对肇庆市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