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202执异117号之一
沈伟平、肇庆市唐鲜生精品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高要区南岸腾达购销部、被申请人沈楚富、沈伟平、赖海斌、被执行人肇庆市唐鲜生精品超市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粤1202执异1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沈伟平为本院(2022)粤1202执659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肇庆市唐鲜生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追加沈楚富为本院(2022)粤1202执659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依法出资98万元范围内对肇庆市唐鲜生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赖海斌为本院(2022)粤1202执659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依法出资2万元范围内对肇庆市唐鲜生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