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202执异163号之一
陈虹旭、莫卓彦、康文鸿、孔德锐、肇庆市领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黄娟敏、被申请人陈虹旭、莫卓彦、康文鸿、孔德锐、被执行人肇庆市领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粤1202执异1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康文鸿为本院(2023)粤1202执268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35万元范围内对肇庆市领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陈虹旭为本院(2023)粤1202执268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肇庆市领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莫卓彦为本院(2023)粤1202执268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肇庆市领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追加孔德锐为本院(2023)粤1202执268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肇庆市领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