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执异11号
罗贤坤:
本院受理的本院受理的异议人(案外人)陈大计、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被执行人劳嘉静、罗贤坤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粤1202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终止对广州市荔湾区恩洲北横街72号1107房[产权证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5219518号]的执行。异议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