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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02执异136号之一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5日  阅读:4379  来自:原创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023)粤1202执异136之一

陈可攀、康泽斐、李志伟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可攀、康泽斐、李志伟、朱浩然、叶志峰、被执行人喜房(广州)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粤1202执异1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陈可攀为本院2020)粤1202执48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20万元范围内对喜房(广州)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康泽斐为本院(2020)粤1202执48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20万元范围内对喜房(广州)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朱浩然为本院(2020)粤1202执48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20万元范围内对喜房(广州)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追加李志伟为本院(2020)粤1202执48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20万元范围内对喜房(广州)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追加叶志峰为本院(2020)粤1202执48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20万元范围内对喜房(广州)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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