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端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1202民初2402号之一
郭伟强:
原告谢瑞欣诉被告郭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02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伟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瑞欣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二、被告郭伟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瑞欣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谢瑞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