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202民初5597号之一
阮茂耀:
本院受理原告端州区建达玻璃装饰工程部诉被告阮茂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1202民初55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3)粤1202民初55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端州区建达玻璃装饰工程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按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端州区建达玻璃装饰工程部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25元。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