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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02民初7572号之一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阅读:4867  来自:原创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023)粤1202民初7572号之一

梁肇新

本院受理原告梁嘉悦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梁肇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1202民初757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02民初7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梁嘉悦12313.23元;二、驳回原告梁嘉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嘉悦负担78.9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负担171.0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嘉悦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