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202民初8090号之一
肇庆市肇艺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陆贵珍:
本院受理原告钟玉兴诉被告肇庆市肇艺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陆贵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1202民初809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02民初8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钟玉兴与被告肇庆市肇艺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8日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于2023年6月12日解除;二、被告肇庆市肇艺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钟玉兴返还偿装修款32850元;三、被告陆贵珍对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钟玉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玉兴负担42.5元,被告肇庆市肇艺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陆贵珍负担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三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