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1202民初8977号之二
莫金芳:
本院审理原告廖昌成与被告莫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02民初8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莫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廖昌成偿还借款本金 7900 元;二、被告莫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廖昌成支付利息 4638.12 元(暂计至 2022 年 12 月 3 日止,2022 年12 月 4 日之后,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标准计至还清款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 132.63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莫金芳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