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202民初630号之一
广西晨合保洁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端州区嵘添合成洗涤用品厂诉被告广西晨合保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0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晨合保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端州区嵘添合成洗涤用品厂支付货款45775元;二、被告广西晨合保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端州区嵘添合成洗涤用品厂支付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3.65%标准计至还清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944.38元,财产保全费477.75元,合计1422.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晨合保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西晨合保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的费用1422.1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逾期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追收。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