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1202民初1387号之一
温文基:
原告王肇洪与被告温文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02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温文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肇洪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二、被告温文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肇洪支付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3月20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计至还清款之日止,利息限额以20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王肇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肇洪负担106.2元,被告温文基负担73.8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王肇洪,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 年 六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