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执异14号
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春红、陈海欣等十人、被申请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粤1202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为本院(2023)粤1202执3192号案被执行人,对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在该案所欠申请人李春红等十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