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202执恢274号
伍海明、翟小玲: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烈与被执行人伍海明、翟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发送本院(2023)粤1202执恢2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023)粤1202执恢274号执行裁定书、(2023)粤1202执恢274号评估报告书。你须在本公告发出后依规定履行完毕本案的全部法律义务,承担执行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因此而致你方不利之相关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