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民初1355号
彭茂根:
本院受理原告陈焕文诉被告彭茂根、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202民初135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02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茂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焕文停运损失费用1150元;二、驳回原告陈焕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茂根负担。被告彭茂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焕文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