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执异27号
杜春芬、杨德高: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任蔚鹏、被申请人杜春芬、被执行人杨德高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粤1202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任蔚鹏申请追加杜春芬为本院(2023)粤1202执3629号案被执行人的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