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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02民初7973号之一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8日  阅读:2194  来自:原创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023)粤1202民初7973号之一

肇庆市翔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华英花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肇庆市华英物业有限公司、肇庆市翔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市翔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宋慕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1202民初797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02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华英花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返还公共收益10614.78元及利息【利息以10614.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标准,自2023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肇庆市翔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华英花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返还代收补偿款95210元;三、驳回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华英花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71.3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20271.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华英花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18427.42元,被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84.96元,肇庆市翔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58.94元。两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华英花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