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款发放公示
(2024)粤1202执929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放案款公示制度的要求,现将本院拟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案款情况予以公示。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将执行款项419273.96元缴纳至本院账户,现因申请人肇庆市二轻工业总公司正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相关银行账户已停用,现需使用以下账户领取执行款项,现予以公示:
案号 | 执行主体 | 领款人 | 拟发放金额(元) |
(2024)粤1202执929号 |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二轻工业总公司 | 肇庆市文旅传媒有限公司 | 419273.96 |
特别提示:公示时间: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7日,共5天。公示期满后,如无当事人或案外人向本院主张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案款。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具体事宜,请与我院执行局执行四组李志鹏、莫剑森联系,电话:0758-2737996;邮政编码:526060;联系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一路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