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1202执146号
肇庆市至成贸易有限公司、梁伟森、洪凯凤、谢剑行、黄荣华、陈韦奇: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至成贸易有限公司、梁伟森、洪凯凤、谢剑行、黄荣华、陈韦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去向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以下文书:(2019)粤1202执14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肇庆市家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2019)粤1202执14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