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执异63号之一
曹爱军、潘有成、四川军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邓国宁、被申请人曹爱军、潘有成、被执行人四川军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完毕。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粤1202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曹爱军为本院(2023)粤1202执107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90万元范围内对四川军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潘有成为本院(2023)粤1202执107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10万元范围内对四川军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