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执异43号之一
黄永金、肇庆市金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泽中、被申请人黄永金、被执行人肇庆市金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完毕。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粤1202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黄永金为本院(2023)粤1202执2828号案被执行人,对肇庆市金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