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1202民初3807号
黎文玉:
本院受理原告赖新生诉被告黎文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02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本案判决如下:被告黎文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赖新生偿还货款290693元和利息(利息以290693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6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3.65元(原告赖新生已预交7003.65元),由被告黎文玉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直接向本院缴纳,被告逾期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追收交。原告预交的受理费7003.65元,本院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