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1202民初2340号之一
李锦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强与被告李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02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本案判决如下:被告李锦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国强支付货款47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国强已预交),由被告李锦强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