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执异2号之一
周志光、郭其迪、黄珠兰、中裕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万成、被申请人周志光、郭其迪、黄珠兰、被执行人中裕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完毕。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粤120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周志光为本院(2021)粤1202执161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47200万元范围内对中裕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粤120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郭其迪为本院(2021)粤1202执161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35400万元范围内对中裕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粤120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黄珠兰为本院(2021)粤1202执161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35400万元范围内对中裕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粤120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