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民初4241号
覃波:
本院受理原告龙凤丽诉被告广东省九州实业有限公司、孔祥毅、第三人徐全奇、覃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202民初424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02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龙凤丽与被告广东省九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于2023年11月26日解除;二、驳回原告龙凤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40.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15.9元,合计2756.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凤丽负担1300元;被告广东省九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13.41元。被告广东省九州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龙凤丽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十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