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民初2909号
佛山市昊景阳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昇辉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昊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佛山市昊景阳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202民初290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02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肇庆市昊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昇辉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73449.2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73449.28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标准,自2022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肇庆市昊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昇辉控股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标准,自2024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佛山市昊景阳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昇辉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0.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市昊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佛山市昊景阳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