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民初3336号之一
翟方余、陈回弟:
本院受理原告黎凤琼诉被告翟方余、陈回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202民初333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02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翟方余、陈回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黎凤琼损失10869.27元;二、驳回原告黎凤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翟方余负担。被告翟方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黎凤琼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