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端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1202民初7541号
魏子棋:
原告王爱升与被告魏子棋、何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02民初754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魏子棋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爱升支付拖欠工程款64000元。二、驳回原告王爱升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