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民初7714号之一
李海燕、邓少冰、赖淇安、陈杏平、余嘉欣、杨晓茵、叶永健、梁洁连、许静、赵聪、孔德周、蒋英华、潘家荣、余智韵、余智韵、黄荣德、陈海宏、陈海宏、张辉锜、陈智勇、林润谦、伍建龙、何振达、祝肇东、陈铭、梁盛、邓冬娴、夏健添、陈家毅、梁华、陈友明、林景海、莫锐浩、叶建斌、林义祝、龚志坚、熊英、苏锐葵、温雪莲、朱锦平、张晓黔、王杰、黄静、李少华、罗少媚、黄汝枝、李兵、梁家豪、梁家豪、彭达成、林珏君、唐浩典、张春茂、张春茂、胡岚、梁丽英、翟欣妮、刘明亮、吴建峰、梁兰芳、邹妹、高燕玲、刘翠仪、张维坚、岑焕光、梁金贤、欧惠珍、陈丽宁、祝翠珠、汤怀雄、刘婉玲、姚志星、夏宇锋、黄鸿财、陈金连、唐志荣、黎元建、甘良、梁志贵、黄忠英、卢智珑、徐炳扬、李泳钊、梁晓毅、梁炳梅、梁文桃、徐建、唐州文、邓彩凤、孔令锦、李展鹏、陈伟新、何嘉智、李家庆、钟庆彤、区健财、林龙余、张华胜、邹钰国、张宁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1202民初771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