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民初7090号
广东腾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张桂贤:
本院受理原告伍焕芳诉被告广东腾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东腾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张桂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202民初709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02民初7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腾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伍焕芳支付装修款130016.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0016.6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1.5倍的标准,自2024年7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广东腾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伍焕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17元(原告已预交),由广东腾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广东腾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