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1202民再15号之一
杨朝光: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华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耀昌、杨朝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案已作出(2025)粤1202民再1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原审被告许耀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原告肇庆市华业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 380 万元;二、原审被告杨朝光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案件受理费 37200 元(原审原告已预交),由原审被告许耀昌、杨朝光负担。
被告许耀昌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经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法相关诉讼文书给你方,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1202民再1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未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