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执异170号
金和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州永创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金文、罗雄亮、宋锌东、被执行人肇庆金和真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粤1202执异1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刘金文为本院(2023)粤1202执212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99万元范围内对肇庆金和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罗雄亮为本院(2023)粤1202执212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1万元范围内对肇庆金和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追加宋锌东为本院(2023)粤1202执212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50万元范围内对肇庆金和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