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执异58号
中山市科微电子有限公司、刘林林、陈攀: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轩鹏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海虎、丁光辉、刘洪飞、刘林林、被执行人陈攀、中山市科万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微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粤1202执异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准许申请人肇庆市轩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追加刘林林为本院(2024)粤1202执314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二、追加刘洪飞为本院(2024)粤1202执31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30万元范围内对中山市科万电器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执行人陈攀在未实缴出资30万元范围内对中山市科万电器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追加丁光辉为本院(2024)粤1202执31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20万元范围内对中山市科万电器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追加王海虎为本院(2024)粤1202执31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20万元范围内对中山市科万电器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