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执异213号
伍敬娟、梁剑雄、广东侨宇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广西文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伍敬娟、梁剑雄与被执行人广东侨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粤1202执异213号裁定书[裁定:一、追加梁剑雄为本院(2025)粤1202执73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495万元范围内对广东侨宇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申请人广西文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