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执异30号
王泽利、肇庆越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钟新苟、黎益煌、陈伟镇与被申请人黎俊、陈宇周、周杰梅、吴铭癸、王泽利、被执行人肇庆越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案号:(2025)粤1202执异30号],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粤1202执异30号之一至之三执行裁定书[分别裁定:一、追加黎俊为本院(2024)粤1202执4061-1号、4061-2号、4061-3号案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10.69万元范围内对肇庆越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申请人钟新苟、黎益煌、陈伟镇的其他申请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