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执异193号
黄程辉: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大雄岭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德昌、黄程辉、梁家航、被执行人四会市胜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5)粤1202执异193号],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粤1202执异1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陈德昌为本院(2024)粤1202执2654号案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30万元范围内对四会市胜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黄程辉为本院(2024)粤1202执2654号案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30万元范围内对四会市胜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梁家航为本院(2024)粤1202执2654号案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30万元范围内对四会市胜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