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执异201号
梁妙、李杰: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梁妙、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被申请人李杰执行异议一案[案号:(2025)粤1202执异20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粤1202执异2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梁妙的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