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汇鸿公司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曹仲文与被告赖小华、梁驰、第三人肇庆市汇鸿公司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202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赖小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仲文偿还购车款251800元;二、被告赖小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仲文支付赔偿款14090元;三、被告梁驰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曹仲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8元,由被告赖小华、梁驰共同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