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1202民初4831号之一
李肇宁:
本院受理原告黄劲与被告李肇宁占有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202民4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李肇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劲赔偿损失5700元;二、驳回原告黄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4元,由原告负担504元,被告李肇宁负担50元。被告李肇宁应负担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向原告黄劲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