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端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粤1202民初1536号
伍彩媚:
本院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伍彩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1202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伍彩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18年10月30日)合计142893.69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135768.79元为基数,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关于调整信用卡相关服务项目的公告》的约定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90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已预付),由被告伍彩媚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