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1202民初2048号
吴锦辉、覃彩琼:
本院受理原告雷寓茵诉被告吴锦辉、覃彩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1202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锦辉、覃彩琼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寓茵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4月8日起计至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4元(原告雷寓茵已预交),由被告吴锦辉、覃彩琼负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