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1202民初4278号
陈国强:
本院受理胡寿伟诉被告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1202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国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胡寿伟借款本金20600元;二、被告陈国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利息4944元(以实际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7月11日起计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18年7月11日为4944元);三、驳回原告胡寿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8元,由被告陈国强负担219.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原告负担188.7元。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十七日